陜西省“十四五”期間煤礦引導退出激勵政策
為響應國家碳達峰碳中和目標,進一步做好煤炭行業存優去劣,有序引導資源枯竭和技術、安全、環保等不達標煤礦關閉退出,持續調整煤炭產業結構,解決歷史包袱,實現我省煤炭綠色發展,推動我省煤炭工業安全、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我省煤礦引導退出的激勵政策。
一、范圍
“十四五”期間,我省行政區域內通過政策引導關閉退出的合法生產、建設煤礦(不含中央在陜煤礦)。
二、激勵政策
(一)鼓勵資不抵債、長期停產停建、整改或建成無望煤礦通過政策引導,關閉退出。
(二)鼓勵政府引導關閉退出不符合安全、技術、環保要求,且經整改不達標煤礦。
(三)鼓勵煤礦企業通過兼并重組關閉退出中、小煤礦,實現“以大并小”。
(四)鼓勵引導退出煤礦進行產能指標交易。引導退出煤礦在享受財政獎補的同時,也可通過產能交易獲得經濟補償。
(五)退還引導退出煤礦已繳納的剩余資源價款。剩余資源價款退還工作嚴格按照政策性關閉礦山企業價款退還有關規定執行。通過兼并重組和資源整合被關閉的煤礦不再退還剩余價款。
三、財政獎補
“十四五”期間,省政府根據各市當年實際退出符合條件的產能總量,對除榆林市外的其他各市進行以獎代補。為鼓勵煤礦盡早退出關閉,參考“十三五”期間補助和退坡標準,省對市2021年按照50萬元/萬噸標準獎補,以后年度在2021年基礎上分別按降低10%、20%、30%、40%逐年退坡獎補。省級獎補不針對具體企業,獎補資金由各市統籌安排使用。榆林市引導退出關閉煤礦的獎補資金由榆林市自行承擔。各市級政府可結合實際情況對引導退出煤礦進行一定補償。
四、其他
(一)引導退出關閉的資源枯竭煤礦不享受財政獎補。資源枯竭煤礦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認定。
(二)屬于《國務院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規定的引導退出范圍而不愿引導退出的煤礦,因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造成環境事故或重大環境影響、違法違規等原因被相關部門提請政府依法關閉的煤礦,均不得享受財政獎補。
(三)關閉煤礦名單公布后,自然資源部門向省財政廳提供關閉煤礦剩余儲量、剩余價款的證明文件。
(四)財政獎補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優先用于安置關閉煤礦職工。市、縣政府逐級撥付給符合獎補條件的引導退出煤礦企業。
(五)市縣政府要切實履行煤礦引導退出工作的主體責任。引導退出關閉煤礦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按程序公示、公告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兌現財政獎補和進行產能指標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