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做好智能化示范建設煤礦驗收管理工作,根據《關于加快煤礦智能化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20﹞283號)、《智能化示范煤礦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國能綜通煤炭﹝2020﹞13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煤炭企業是煤礦智能化建設的責任主體,應按照《煤礦智能化建設指南(2021年版)》(國能發煤炭規﹝2021﹞29號)進行智能化建設。智能化示范建設煤礦的驗收應注重評價智能化對煤礦生產效率、安全水平等的提升效果。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級智能化示范建設煤礦的驗收。
第四條申請智能化驗收的煤礦應具備以下條件:
1.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齊全有效。
2.生產煤礦完成智能化升級改造,處于正常生產狀態,各智能化系統穩定運行至少2個月以上。
3.新建(改擴建)煤礦應完成聯合試運轉并竣工驗收,各智能化系統穩定運行至少3個月以上。
4.制定了煤礦智能化建設規劃和專項設計,具有完善的煤礦智能化管理制度和人才隊伍。
5.安全生產標準化達二級及以上要求,一年內未被檢查出重大隱患且未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三年內未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6.未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
第五條煤礦完成智能化建設后,應先由煤礦主體企業開展自驗收工作,并編寫《智能化示范建設煤礦自驗收報告》。
第六條地方智能化示范建設煤礦通過所屬企業集團向煤礦企業所在省(區)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中央企業所屬智能化示范建設煤礦向中央企業總部提出驗收申請。驗收申請材料包括《智能化示范建設煤礦驗收申請表》和《智能化示范建設煤礦自驗收報告》。
第七條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對驗收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研究通過后依據本辦法組織專家驗收,編制《智能化示范建設煤礦驗收報告》,并報送國家能源局。
第八條中央企業負責對所屬智能化示范建設煤礦的驗收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研究通過后依據本辦法組織專家驗收,并編制《智能化示范建設煤礦驗收報告》,報送國家能源局,同時抄送省級能源主管部門。
第九條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總部應在收到驗收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初審,初審通過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工作。
第十條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專家,對驗收通過的智能化示范煤礦進行抽查。
第十一條地方組織驗收時,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成立驗收專家組;中央企業組織驗收時,由其總部成立驗收專家組。專家抽取時應實現煤礦主體專業全覆蓋,專家組成員不少于7名,且一半以上專家應從國家煤礦智能化專家庫中抽取,同一單位(集團)專家不超過2名,專家組組長應由國家煤礦智能化專家庫中專家擔任。專家選取應采取本省(集團)回避原則,并簽署專家驗收承諾書。
第十二條《智能化示范建設煤礦驗收報告》應包括煤礦概況、各系統智能化建設及投資情況、建設效果評價、驗收意見等,并由專家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智能化示范建設煤礦應滿足《智能化示范煤礦驗收評分方法》(見附件)中的必備指標,必備指標未達要求不得通過驗收。
第十四條智能化示范建設煤礦驗收等級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井工煤礦應按照建設條件分類后進行評價,配套建設的選煤廠應與煤礦一同驗收、分別評級。隨著煤礦智能化技術進步、裝備水平不斷提高以及建設標準逐步完善,不同類別的智能化示范煤礦應按照新的標準迭代升級。
第十五條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方面根據《智能化示范建設煤礦驗收報告》和抽查情況進行審核,通過后向社會公示,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公布名單。
第十六條對公布的智能化示范煤礦,按規定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未通過驗收的煤礦,應持續進行建設,6個月后可重新申請驗收。通過驗收的智能化示范煤礦,可在1年后申請升級驗收。
第十七條省級能源主管部門、中央企業總部應對驗收通過的智能化示范煤礦實行跟蹤管理。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方面根據跟蹤情況動態更新智能化示范煤礦名單。
第十八條驗收工作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有關人員應堅持程序規范、標準一致,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自律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煤礦智能化建設管理職責不在省級能源主管部門的,驗收工作由所在省(區)負責煤礦智能化建設的有關部門組織開展。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并根據國家政策、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有效期五年,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智能化示范煤礦驗收評分方法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2年1月6日印發